《书.洪范》:“会其有极,归其有极。”谓君王聚合臣民有准则,臣民归依君王亦有准则。后以“会归”称共同归依。《北史.高祖武帝纪》:“遂使三墨九儒,朱紫交竞;九流七略,异说相腾。道隐小成,其来旧矣;不有会
《史记.张丞相列传》:“张丞相 苍者,阳武人也……以代相从攻臧荼有功,以六年中封为北平侯,食邑千二百户。迁为计相,一月,更以列侯为主计四岁。”“令苍以列侯居相府,领主郡国上计者。”裴骃集解:“文颖曰:
同“韩娥曲”。唐 于?《里中女》诗:“徒惜越娃貌,亦蕴韩娥音。”
《晋书.王沈传》附《王浚传》:“时童谣曰:‘十囊五囊入枣郎。’枣嵩,浚之子婿也。浚闻,责嵩而不能罪之也。”《晋书.文苑传.枣据传》:“弟嵩,字台产,才艺尤美,为太子中庶子、散骑常侍,为石勒所杀。”据《
源见“绣衣持斧”。指汉 武帝遣直指使者暴胜之衣绣衣,持斧杖节,至各地巡捕群盗。后用以为执法之典。唐李瀚《蒙求》:“暴胜持斧,张纲埋轮。”
比喻臣子眷恋君主。唐 刘禹锡《苏州谢上表》:“江海远地,孤危小臣。虽雨露之恩,幽遐必被;而犬马之恋,亲近为荣。”见“犬马恋主”。唐·刘禹锡《苏州谢上表》:“江海远地,孤危小臣。虽雨露之恩,幽遐必被,而
朝( ㄔㄠˊ cháo ):朝廷。泛指官场。市:市场。 争名的要在朝廷上争,争利的要在市场上争。 表示争名逐利要认定场所。语出《战国策.秦策一》:“臣闻争名者于朝,争利者于市。今三川、周室,天下
古代苛刑之一,凡将烧余的灰丢在路上的,要处以黥刑。《史记.李斯列传》:“故商君之法,刑弃灰于道者。”张守节《正义》:“弃灰于道者,黥也。韩子曰:‘殷之法,弃灰于衢者刑,子贡以为重,问之。仲尼曰,弃灰于
标榜同党,攻击异己,犹“党同伐异”。《世说新语.轻诋》:“谢镇西与书殷扬州,为真长求会稽。殷答曰:‘真长标同伐异,侠之大者。常谓使君降阶为甚,乃复为之驱驰邪?’”并列 偏袒同派,排斥异己。南朝宋·刘义
源见“耻与哙伍”。谓以与平庸之徒同列为羞耻。元陈樵《送乌经历归二十韵》:“可能羞哙伍,岂复愧卢前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