京师内外城地方审判厅
官署名。清末京师审判机构之一。光绪三十三年 (1907) 设。掌京师内外城地区不属初审厅管辖的一审及不服初审厅判决的二审。置厅丞一人,下分刑、民两科。每科分二庭,各置推事六人。审判采合议制。宣统元年 (1909) 增设二庭,各置推事三人。另置典簿二人,主簿二人等。附看守所一处,关押未决人犯。
官署名。清末京师审判机构之一。光绪三十三年 (1907) 设。掌京师内外城地区不属初审厅管辖的一审及不服初审厅判决的二审。置厅丞一人,下分刑、民两科。每科分二庭,各置推事六人。审判采合议制。宣统元年 (1909) 增设二庭,各置推事三人。另置典簿二人,主簿二人等。附看守所一处,关押未决人犯。
官署名。民国三十七年(公元1948年),国民党政府重新修正公布《行政院组织法》,改水利委员会为水利部,次年三月行政院缩小编制,复又裁撤。
清朝协办大学士之别称。
指受任镇守一方的军政长官。《资治通鉴》卷七二魏明帝太和五年: “先是 (王) 凌表 (满) 宠年过耽酒,不可居方任。”胡三省注: “方任,方面之任也。”指独领一方的地方长官,或镇守一方的将军、总督等。
官署名。元文宗天历二年(1329),立大承天护圣营缮提点所,掌营造工匠与寺僧衣粮、收征房课。三年,改营缮司。隶隆祥使司,秩正五品。置达鲁花赤、司令、大使、副使各一员。
官署名。宋神宗元丰 (1078—1085) 改制置,属工部,掌工作营造材物。
官制术语。①魏晋南北朝时期寒士、寒人出任之官职,一般品阶较低,而且政事较为烦碎,如南朝梁时流外七班中的诸王国低级属官、台省令史等。见《隋书·百官志》上。②魏晋南北朝时期在士族所任的流内官中,亦有清浊程
军中佐官名。清末设于新军,掌军械事务。军一级设总军械官,镇一级设正军械官,标一级设副军械官。
官名。《周礼》春官之属。一说为周朝置。掌王子弟封邑及公卿采邑中主祭祀礼仪。《周礼·春官》: “都宗人,上士二人,中士四人,府二人,史四人,胥四人,徒四十人”,“掌都祭礼。凡都祭祀,致福于国,正都礼与其
古代官制从三国魏开始,即分为九品。隋朝称一品至九品官为流内,不入九品者称流外。流外亦分为一品至九品。其后沿袭此制。明清未入流者不分品级,如典吏、驿丞、吏目、闸官、河泊所大使等官。其级附于从九品。自魏以
官名,东汉置,为临时奉诏令办理或调查处理某事,事毕即罢。《三国志·吴书·孙破虏讨逆传》注引《吴录》曰:“(荆州刺史王叡)举兵欲讨(董)卓,素与武陵太守曹寅不相能,扬言当先杀寅。寅惧,诈作案行使者光禄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