官名。司隶校尉及州部佐吏。司隶校尉有假佐二十五人,其中每部郡国从事下设一人,各主一部文书。由郡吏充补,满一岁更替。官名,汉置,每郡一人,各掌一郡文书。以郡吏补,岁满一更。《后汉书·百官四·司隶校尉》:
官名。宋置,为敕令所提举的下属官员,负责敕令的删定工作。参看“敕令所提举”条。见《宋史·职官二·编修敕令所》。
县政府内部分科之一。国民党政府于民国二十九年(公元1940年)裁局改科后始置,以科长为主官。掌理地方自治、户籍、卫生、选举、禁烟、仓储、礼俗、宗教、褒扬、抚恤。
官署名。清末学部普通司所属三科之一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设。掌中学堂、女子中学堂之教课规程、设备规则,以及与地方行政、财政有关之一切事务。置员外郎一人、主事二人。
官署名。元朝置,秩从五品,隶诸路金玉人匠总管府。世祖至元十五年 (1278),由大都等处玛瑙局改立,领大都、弘州两处造作。置提举、同提举各一员。
官名。见“三司勾院”。
官名。春秋战国置。掌以禳祷之术治疗疾病。《论语·子路》: “人而无恒,不可以作巫医。”《管子·权修》: “上恃龟筮,好用巫医,则鬼神聚崇。”
官名。西汉武帝征和四年(前89)始置,秩二千石。初掌管理使役在中央诸官府服役的徒隶,领一千二百人,持节,亦捕治罪犯。后罢其兵,职掌纠察京都百官及京师附近的三辅(京兆、左冯翊、右扶风)、三河(河东、河内
官名。明朝尚宝司副长官。一人,从五品,佐司卿掌宝玺、符牌、印章之事。后多以恩荫寄禄,作为勋贵大臣子弟之荣誉职位,遂无定员。官名。明置,为尚宝司的副长官,秩从五品,员额一人。
官署名。北宋神宗元丰(1078—1085)改制,刑部置,分属都官司,掌配隶人名籍。哲宗元祐四年(1089),并入举叙案。徽宗崇宁二年(1103)复置。南宋沿置。由都官郎官领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