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置
官制用语。宋朝对犯罪官员的一种处分。即指定地区居住,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行动。其处分轻于编管而重于居住。
官制用语。宋朝对犯罪官员的一种处分。即指定地区居住,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行动。其处分轻于编管而重于居住。
官名。见“良酝丞”。
官名。国民党政府粮食部设置,员额十至十四人,掌稽核会计等事务。
官名。五代后梁置,掌兵器库藏之事。
官署名。北宋置,掌收纳内外杂输之物,以备支用,以瓷器库监官兼领,隶太府寺。金属宣徽院,世宗大定二年 (1162) 从内藏库析出。设都监、同监领库事,秩正九品、从九品。辖有本把八人,知书二人。官库名。宋
官名。清末各省分路巡防队属官。光绪三十一年(1905)后各省旧军逐步改为巡防队,分五路驻防,始置。每路一人,奏补。掌本路往来各项文牍。
官名。渤海国右六司计部次官,位郎中下。
初指掌握一方军政的军事长官。如两晋之持节都督,唐、五代之节度使等。《晋书·范宁传》:“又方镇去官,皆割精兵器仗以为送故,米布之属不可称计”。《新唐书·宪宗纪赞》: “由是朝廷益弱,而方镇愈强”。后成为
官名。东汉隶五官中郎将。秩比三百石。更直执戟,宿卫宫殿门户,出充车骑,实为后备官员,以供选用。三国时吴仍置。官名,汉置,为五官中郎将属官,俸比三百石,掌持戟值班,宿卫殿门,出充车骑。见《后汉书·百官志
即太子左监门率府,唐高宗龙朔二年(662)改,咸亨元年(670)复为左监门率府。
明清捐纳事例之一。指由生员或普通身分之人捐纳钱粮取得监生资格者。初推行于明景泰(1450—1457)年间,报捐者仅限于生员,后来普通身分之人可以报捐,称例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