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判
宣抚判官简称。
宣抚判官简称。
官名。《周礼》春官大宗伯属官。一说为周朝置。掌祭祀之位及陈列牺牲礼器。《周礼·春官》:“肆师,下大夫四人,上士八人,中士十有六人,旅下士三十有二人,府六人,史十有二人,胥十有二人,徒百有二十人”,“掌
官名,也写作先马,侯出行时为先导。西汉置,东汉省。见《后汉书·百官志》。
官名。西魏恭帝三年(556)置,北周沿置。天官府太府司长官,掌贡赋货赂,以供国用。设太府上士以佐其事,领玉府上士、内府上士、外府上士、左府上士、右府上士、缝工上士、染工上士等官属。周武帝建德二年(57
官署名。元世祖至元十九年(1282)四月置,兼管少府监与大都路总管府。二十一年,别置大都路都总管府治民事,本司专掌守卫宫阙都城、调度本路供亿诸务,仍领少府监,兼理营建修缮内府官邸、都中宫庙,尚方车服、
太平天国后期在“王”下陆续增设的“六等爵”之一。由“豫王”演变而成。天历甲申四年(1854),封胡以晃为豫王,后革去,改称“天豫”始有是爵。位在燕爵之下,为六等爵之第五等。系衔加“天”字,又别冠一字以
官署名。西晋武帝时改秘书署置,属中书省,管理艺文图籍。以秘书丞为长官,称中书秘书丞,其属有秘书郎、校书郎等。惠帝永平元年(291)罢,改置秘书。
钩盾令副贰。西汉置五员,东汉置一员,又于永安宫、苑中离宫、果园、鸿池、南园等处各置丞,分领其事。秩皆三百石,以宦者充任。三国魏沿置,九品,又于邺玄武苑设丞。西晋稍减其官。东晋以后无闻。北魏仍置。北齐、
官署名。清末大理院分设机构。宣统二年(1910)颁《法院编制法》,规定距较远或交通不便之省份得于高审厅内设大理分院。次年,大理院奏请于甘肃、四川、云南、广东四省筹设,辖地如总督。未及成立,清亡。
官名,掌礼仪等事。见《汉书·百官公卿表上·典客》。《后汉书·百官志五·列侯》:“列侯旧有行人、洗马、门大夫。”
官名。国民党政府设置,为省会警察局督察处的主官,掌督察内外勤务。参见“省会警察局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