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寨官

官名统称。宋朝寨主、寨主簿、寨都监、寨监押、寨将、寨副将、寨巡检通称寨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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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官署名。北洋政府时期热河、察哈尔、绥远三特区,均于都统府内设置审判处,作为区内的审判机关,由都统监督司法行政。审判处以都统辖区为其管辖范围,其职掌除受理蒙民的诉讼案件外,并受理不服区内县知事判决而控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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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怯薜执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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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幕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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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历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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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官名。明清工科之副长官。佐都给事中掌科事。明洪武二十四年 (1391) 设,左、右各一人,秩从八品。永乐 (1403—1424)中改为从七品。清顺治十八年 (1661) 定设左、右满、汉各一人。康熙四

  • 月参官

    即按规定每月参拜皇帝一次的官员,称月参官。参看“月参”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