尚方司
官署名。清初内府机构之一。太宗时曾设。顺治十一年 (1654) 复设。掌理审拟上三旗之刑狱案件。下设左、右协理各一人佐之。十二年改设尚方院。
官署名。尚方在汉代是掌御用刀剑及宫中玩好器物造作的机构。清太宗时仿古制置尚方司,顺治初年设内务府后不设尚方司,顺治十一年(公元1654年)十月复设,为十三衙门之一。顺治十八年(公元1661年)与其他十二衙门同时裁撤。参见“十三衙门”。
官署名。清初内府机构之一。太宗时曾设。顺治十一年 (1654) 复设。掌理审拟上三旗之刑狱案件。下设左、右协理各一人佐之。十二年改设尚方院。
官署名。尚方在汉代是掌御用刀剑及宫中玩好器物造作的机构。清太宗时仿古制置尚方司,顺治初年设内务府后不设尚方司,顺治十一年(公元1654年)十月复设,为十三衙门之一。顺治十八年(公元1661年)与其他十二衙门同时裁撤。参见“十三衙门”。
官名。即太子右司御率。
指官爵品位。《左传·庄公十八年》: “王命诸侯,名位不同,礼亦异数。”
官名。西魏恭帝三年 (556) 置,北周沿置。冬官府司金司长官,掌金属矿藏的开发、冶炼及制作器物。下设小司金下大夫、小司金上士以佐其职, 领典艹中士、 冶工中士、 铸工中士、锻工中士、函
官署名。①掌管刑法的机构。西魏恭帝三年(556)置,属秋官府,以刑部中大夫为长官,少刑部下大夫为次官。北周武帝建德二年(573)省公府诸司中大夫,以刑部下大夫为长官,周宣帝即位后,复置公府诸司中大夫,
官名。唐始置,为宫廷女官。二十四典之一,属尚宫局,员二人,正七品。为司记之佐,协掌宫内诸司簿书,出入录目,加印,然后授行。宋沿置,属尚书内省,金、明悉如唐制。明永乐 (1403—1424)后尽归其职于
官名。北魏置。《魏书·车路头传》:“及太宗即位,拜(车路头)为散骑常侍,赐爵金乡公,加忠意将军。”孝文帝太和十七年(493)职员令及太和二十三年复次职令时,皆未见。
武官名。后唐置,掌领行营军马。《资治通鉴·唐纪六》记明宗长兴元年 (公元930年)“以右武卫上将军王恩同为两都留守兼行营马步都虞候,为伐蜀前锋。”
官名。周朝置。酒官之长。《礼记·月令》:“乃命大酋”。郑玄注: “酒熟曰酋。大酋者,酒官之长也。”官名。1、酒官之长。《礼记·月令》:“仲冬之月……乃命大酋,秫稻必齐。”注:“大酋者,酒官之长也。”2
官名。宋真宗乾兴元年(1022)置,员一人,以龙图阁直学士兼侍讲冯元为之。时国子监颇任贵游子弟之初仕者,资序与管库略同,故设此职以隆其任。神宗元丰(1078—1085)改制罢。
清朝按察使之别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