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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讨使

官名。宋朝一路至数路地区之统兵官,掌招抚讨伐事务,不常置。辽、金、元三朝为军事行政机构招讨司之长官。辽招讨使负责统领编入军籍之俘降军兵,金招讨使掌招抚征讨及接受贡纳、颁给赏赐等事,元招讨使掌招抚征讨事。明朝沿元旧称,始作为土官名号之一,武职。仅四川设一员,从五品。乃土官官署招讨司之长官。管所辖之土兵及地区,受地方长官约束。世袭,其承袭事隶兵部。清初沿置,雍正六年(1728)废,次年改设流官。详“土官”。


官名。唐置,掌征伐,兵罢则省。见《新唐书·百官四下·外官·元帅》。宋代也有,不常置,掌收招讨杀盗贼之事。见《宋史·职官七·招讨使》。辽代北面边防官中有招讨使。见《辽史·百官志二·北面边防官》。金代在西北路、西南路、东北路置招讨使,正三品,掌招怀降附,征讨携离。见《金史·百官三·招讨司》。元代在吐番(吐蕃)、刺马刚、天全、倴不思、沿边溪洞置招讨司,设招讨使一员,正三品。见《元史·百官七·招讨司》。明代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设招讨司,置使一人,从五品,副使一人,正六品,为土官武职。见《明史·职官五·土官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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