掌察
官名。周设此官,掌察四方邦国之事。见《周礼·秋官·序官·掌察》。
官名。周设此官,掌察四方邦国之事。见《周礼·秋官·序官·掌察》。
官名。原为少数民族首领称号,十六国代拓跋什翼犍建国二年 (339) 沿用此名。《魏书·官氏志》:“其诸方杂人来附者,总谓之‘乌丸’,各以多少称酋、庶长,分为南北部,复置二部大人以统摄之。时帝弟觚监北部
明清对各衙署长官通称,意为堂上之官。如各部尚书、侍郎即为各该部堂官。其他各院、司、寺长官同。又府、县衙门的知府、知县亦称堂官,故有府正堂、县正堂之称谓。明清时中央各衙门的长官。如管部的大学士,各部的尚
明朝置,为名僧封号。并有加太常寺卿、礼部尚书及宫保衔者,为一时殊荣,非常制。
乡官名,汉置,其职不详,疑为掌教育爱护后代子孙。《后汉书·教顺帝纪》:“丙子,加元服。赐王、主、贵人、公卿以下金帛各有差。赐男子爵及流民欲占者人一级,为父后、三老、孝悌、力田人二级。”
吏名。宋朝宗正寺、大理寺置,位在胥长下、胥佐上。吏员名。宋置于各寺监,承长官之命,掌办本衙署事务。其地位在胥长之下,胥佐之上。
周朝诸侯之长。《尚书·周书酒诰》:“越在外服、侯、甸、男、卫邦伯。”《召诰》:“周公乃朝用书命庶殷,侯、甸、男邦伯。”指州牧、州刺史。《书·召诰》:“命蔗殷,侯甸男邦伯。”注:“邦伯,方伯,即州牧也。
①接受委命。《仪礼·聘礼》: “众介皆逆命,不辞。”郑玄注: “逆,犹受也。”②拒受君命。《左传·昭公四年》: “庄封惟逆命。”
官名。秦置,员二人,为治粟内史副职,秩千石。汉景帝后元年(前143)治粟内史更名大农令后改名大农丞。官名,汉置,为治粟内史之副,员二人,佐其行职事,后改称大农丞。参看“治粟内史”条。
警察职名。执行警察事务的人员,在清末与北洋政府时期称为巡警,国民党政府时期改称警士。在警管区内,由警长一人带领,从事本段巡逻、守望、值班等各种勤务。与巡官和警长合称“巡官、长、警”。参见“巡官”。
官名。西魏、北周秋官府刑部中大夫畿法上士佐官,正二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