检察处
官署名。清末设检察厅,与各级审判厅对峙,负责检察纠正审判中的问题。民国初沿其制,后于最高法院配置检察署,其余各级法院配置检察处,不另设独立的检察机关。参看“检察厅”条。
官署名。清末设检察厅,与各级审判厅对峙,负责检察纠正审判中的问题。民国初沿其制,后于最高法院配置检察署,其余各级法院配置检察处,不另设独立的检察机关。参看“检察厅”条。
即“兵部郎中”。
见“提督学道”。官名。清置,每省一人,掌本省学校政令,考查师生勤惰及升降等。见《清史稿·职官三·提督学政》。
即“拜他拉布勒哈番”。
官名。清末各省咨议局副长官。宣统三年(1909)置。每局一或二人,由本局议员选举产生,任期三年。掌协理全局事务,议长有事故时,得代行其职权。
官署名。北齐后主武平三年 (572) 置。文学之士入馆者,称待诏文林馆。由开府仪同三司、侍中张景仁总制馆事,颜之推掌知馆事。先后入馆者达数十人,主要职务是编撰供皇帝阅览的书籍,撰成后名《修文殿御览》。
官名。北魏置。为任职于殿内的侍御中散。《魏书·恩幸传》: “(王仲兴)以父任早给事左右,太和(477—499)中殿内侍御中散、武骑侍郎、给事中。”参见“侍御中散”。
官名。①沿“律博士”。②唐朝国子监置律学,初设博士一员,后增至三员,从八品下,掌教授八品以下及庶人子为生者,以律令为专业,兼格式法例; 高宗显庆三年(658)废学,以其隶大理寺,龙朔二年(662)复置
元新附军之一种。原为南宋招降蒙古、色目人所组成的军队。归附元朝后以其能通蒙汉语言,改编为通事军。
官名。京辅都尉府次官,隋炀帝大业三年(607) 置一员,从四品。
官署名。明洪武二十二年(1389)改原大宗正院而置。设宗人令一人,左、右宗正各一人,左、右宗人各一人。掌皇族属籍,以时修纂玉牒,书宗室子女嫡庶、名封、嗣袭、生卒、婚嫁、谥葬之事。以亲王领之。永乐(1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