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防厅
官署名。清制,沿江地方的江防事务,由管辖该省区的将军、督抚责成各关道、守道、巡道分别管理,各道之下设厅,以管理防务。厅的主官为同知,江防同知仅有三人,分设于江苏、安徽、江西三省。驻于府治,自为一厅,管理江防工程。其下有典吏数人,协助办事。
官署名。清制,沿江地方的江防事务,由管辖该省区的将军、督抚责成各关道、守道、巡道分别管理,各道之下设厅,以管理防务。厅的主官为同知,江防同知仅有三人,分设于江苏、安徽、江西三省。驻于府治,自为一厅,管理江防工程。其下有典吏数人,协助办事。
国民党政府立法院所设各委员会之一。设委员长一人,委员若干人,掌审议财政方面的法律案 。
官署名。辽朝置,掌四帐皇族政教,隶于大惕隐司。设大内惕隐、知大内惕隐事、大内惕隐都监等职。
对担任宰相而又封王者的尊称。《晋书·隐逸·孟陋传》: “简文帝辅政,命为参军,称疾不起”,曰“我疾病不堪恭相王之命,非敢为高也。”宰相受封为王称相王。《三国志·魏书·陈留王英》:“(咸熙元年三月)已卯
明朝建国前,朱元璋所置掌管刑狱之官。吴元年(1367)置,一人,正三品。洪武元年(1368)革。
国民参政会的成员,由国民党政府遴选。见“国民参政会”。
宋朝特别法之一。神宗熙宁三年(1070)立仓法。吏人皆给厚俸,称“重禄法”。领取重禄吏人称“重禄公人”,重禄公人受贿或勒索,即从严惩罚。朝廷各司及监司、各州皆行之,以图养廉。
官名。十六国后赵置。属东宫,统率高力侍卫东宫。见《晋书·石季龙载记下》。
即“都官郎”。
官署名。明朝设于京师的税务部门。凡二: 崇文门、德胜门。掌商业税的征课。各设副使一人进行管理。
官名。明朝北京地方行政副长官。永乐元年(1403)置,四人,正三品,协尚书掌管北京行政事务。十八年定都北京,遂罢。洪熙元年(1425)复置,宣德三年(1428)再罢。参见“北京行部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