找词语>历史百科>古代官职>法一旦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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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陈兵将军

    官名。北魏明元帝泰常七年 (422)进攻南朝宋时置,张蒲自南中郎将、南蛮校尉加此。孝文帝太和十七年 (493) 改定官制后未见。

  • 南宰相府

    官署名。辽朝置。北面官,亦称“南府”。始于遥辇时期,由遥辇八部中乙室、楮特、突举三部组成,乙室部为核心。太祖继位以后,以耶律欧里思为南宰相,领南府三部。南宰相府成为常设机构,分理全国政事。圣宗时,南府

  • 村息讼会

    村自治组织的司法机关。北洋政府时期山西省于民国十一年(公元1922年)实行“村自治”,村自治组织的司法机关为息讼会,其职权为调解、公断命案以外的讼事。设会长一人,公断员五至七人。公断员由村民会议选出,

  • 开稻田使

    使职名。唐玄宗开元二十二年(734)遣中书令张九龄充河南开稻田使,于许、豫、陈、亳等州置水屯。

  • 东京司宗中大夫

    官名。北周静帝大象元年(579)置。东京春官府司宗司长官,正五命。隋文帝开皇元年 (581)罢。职掌略同“司宗中大夫”。官名。北周置,为东京六府官属,秩正五命。任此职者见《北齐书·袁聿传》:“大象末,

  • 参议院法制股审查委员会

    北洋政府时期第一届国会参议院的常任委员会之一。设委员长、理事各一人;委员,民国二年(公元1913年)为二十五人,七年(公元1918年)减为十五人。掌审查法制事项。

  • 臣下对君主冒死直言规谏。《说苑·臣术》:“有能尽言于君,用则留之,不用则去之,谓之谏; 用则可生,不用则死,谓之诤。”

  • 比三百石

    汉朝官秩等级名,该秩级官俸月谷三十七石,西汉时有郎中等,东汉时有曹掾,五官郎中,灌谒者郎中等。见《汉书·百官公卿表上》、《后汉书·百官志》。汉代粟石品级中的第十二级。西汉时光禄勋所属的郎中属之,东汉同

  • 冠带闲住

    任官制度。明朝对忤旨或有过官吏的处置,仍保留官籍及原官冠带居家闲住。

  • 要会

    官府记录财政收支情况的文书。《周礼·天官·小宰》:“月终则以官府之叙受群吏之要”,“听出入以要会。”郑玄注引郑司农:“要会,谓计最之簿书,月计日要,岁计曰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