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班位

清制,凡遇典礼及朝会期,文武百官按品级分班,各依位行礼,称班位。


官员上朝时列班的位次。汉制依本秩而定、当时的秩即表示官员地位的高低。魏晋以后,班位在原则上均依本品而定。至隋炀帝时规定,班位以品的高下为序列,品同则以省府为前后,省府同则以局署为前后。唐制沿隋,又规定班位次序官同者以爵位高低为先后,爵同者以年龄大小为先后,其后由于检校官、兼官及摄、试、知,判等官错杂于本品之间,因而使由本品而定的班位次序常有所升降,此类情形属于变例。宋代颇重视班位的次序,《宋史职官志》所载建隆以后合班之制、元丰以后合班之制、绍兴以后合班之制,均为当时对于班位次序的具体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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