理藩副大臣
官名。清宣统三年(公元1911年)四月改理藩部侍郎为理藩副大臣,员额一人,为理藩部的副长官。见“理藩部”。
官名。清宣统三年(公元1911年)四月改理藩部侍郎为理藩副大臣,员额一人,为理藩部的副长官。见“理藩部”。
清朝军机处术语。每日皇帝将已批阅之臣工奏折发交军机处,由军机章京分送给各军机大臣互阅,称“接折”。
官名。北魏置,为派驻尚书省主客曹监察政务、兼理曹事的内廷官员。位在主客给事上。孝文帝太和十七年(493)定为从三品上。
官名。宋太宗淳化四年(993) 置,员二人,以两制以上充任,凡制敕有所不便,许准故事封驳。不久即罢。
官名。清末地方州县佐治官。光绪三十三年(1907)改革地方官制,始置。直隶州、直隶厅及州县每处一人,奏补。掌理该州厅县监狱事宜。
官名。即勋卫,隋炀帝大业三年 (607) 改,隶鹰扬府,唐朝复名勋卫。
即“左民都”。
官署名。见“刑科”②。
官署名。清末商部附属机构。光绪二十九年(1903)设。职司翻译各国商业、保险、实业各律,并参以中国律例,编纂各种商法草案。置总纂官二人,纂修官二人,以本部司员兼充。学馆名,宋置,属国子监,掌教授法律等
官名。北魏置,属方舞郎庶长。孝文帝太和十七年 (493) 定为从六品中,二十三年复次职令,未见。
明、清掌征收鱼税的机构。于全国各河湖堰池设。明朝视事之繁简设官一至三人不等; 清朝设大使以掌其事。官署名。元朝在建康、安庆、池州等处设河泊所,以大使、副大使领之,掌收渔税。明沿元制,洪武十五年有河泊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