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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会计处

官署名。国民党政府设置,直属于省政府。民国二十六年(公元1937年)七月行政院制定《各省、市政府会计处组织及办事通则》,规定各省、市政府均应设置会计处,掌理下列各项事务:一、关于筹划省、市预算所需事实之调查;二、关于省、市务机关岁入、岁出概算书之核算及总概算之编造;三、关于预算内款项依法流用之登记;四、关于省、市各机关岁入、岁出决算书之核算及总决算书之编造;五、关于省、市财务上增进效能及减少不经济支出的研究、建议及其报告事项;六、关于省、市会计制度之拟订事项;七、关于省市各机关会计报告之综核记载及总报告之汇编;八、关于省、市各机关会计人员之任、免、迁、调、训练及考绩;九、关于省、市各机关会计事务之指导、监督;十、其他有关岁计、会计事项。主官有会计长一人,下设科长二至四人。各省先后遵照规定于省政府内设置会计处,至民国三十四年(公元1945年)九月以后,各省均有设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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