找词语>历史百科>古代官职>省议会

省议会

省议会为一省的民意议事机关,民国置。清朝末年在各省设咨议局,提议一省之事。为省议会之预备。民国正式成立,国民政府军政、训政时期不设。民国二十五年宣布的《中华民国宪法草案》规定于各省设省参议会。


省立法机关。辛亥革命时期各省设立的临时立法机关颇不一致。北洋政府于民国元年(公元1912年)九月四日公布《省议会议员选举法》,次年四月二日公布《省议会暂行办法》,各省先后依法成立新的省议会。有议会设于省会,由全体省议员组成。议员的选举采用间接选举制,省议员选举设选举监督一人,由省行政长官兼任。议员任期三年,连选得连任。省议会设议长、副议长各一人,由议员分次用无记名单记投票法互选,以得票过半数者为当选。议长、副议长的任期与议员相同。省议会的职权,主要有以下三项:第一是议决权。凡本省单行条例,省预算决算,省税、使用费、规费的征收,省债募集,省库有负担的契约,省财产和营造物的处分和买入及其管理方法等事项,均须经省议会议决。第二是监督权。一、有权受理本省人民关于本省行政诉愿事件;二、认为省行政长官有违法行为时,得以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可决提出弹劾、经由内务总长提交国会议惩办;三、对省内官吏认为有违法、纳贿情事,得咨请省行政长官查办。此外,省议员对于本省行政事项有疑义时,得以十人以上的连署,提出质问书于省行政长官,并限期答复;议员若认为答复不得要领时,得要求省行政长官自行到会或派员到会答辩。第三是建议权。省议会对于本省行政或其他事件有意见时,可随时向行政长官提出建议。省行政长官对于某项事件遇有疑难时,可向省议会咨询,省议会亦须据实答复。省议会的会议分为常会和临时会两种。常会每年举行一次,由省行政长官召集,会期六十日,必要时得延长至多二十日。临时会于有紧要事件或议员半数以上的请求时,由省行政长官召集,会期至多三十日,省议会设秘书,由议长任免,其员额和办事细则等,由各省议会自定。在国会被袁世凯非法解散之后,省议会也于民国三年(公元1914年)二月二十八日被全部解散。袁死后,国会恢复,省议会也奉命重行集会。但在军阀割据的情况下,各省议会并未能全部恢复,即使恢复了也不能发挥什么作用,甚至被军阀用来作为文饰其统治的工具。

猜你喜欢

  • 军器人匠局

    官署名。元朝隶武备寺,掌兵器制造,品秩低于军器人匠提举司,正、从七品不等,或称军器局。置局使、副使各一员,或置院长一员。少数局于局使上增置达鲁花赤一员。分设于太原、怀孟、汴梁、彰德、大名、奉圣州、归德

  • 计簿

    汉朝郡国县根据国家的考察科目,每年都编写一部汇报总册,称为计簿,其内容科目包括辖区内的户口人数、垦田亩数、钱谷出入,盗贼多少等,年终上报,县报郡,郡国报朝廷。其后,魏、晋、南朝因之。

  • 把截使

    使职名。唐僖宗广明 (880—881) 中为堵截黄巢西进所置各路统兵官,齐克让为汝、郑把截制置都指挥使,张承范为把截潼关制置使。其后,偶有设置。

  • 右部都尉

    官名。三国魏末置,西晋沿置。为匈奴右部长官,由右部帅改名,一说西晋武帝太康(280—289)中改。统匈奴六千余落,居祁县。刘宣任职时,武帝特给赤幢曲盖。见《晋书·北狄传》、《刘元海载记》。参见“五部都

  • 武器署

    官署名。唐朝卫尉寺置,有令一员、丞二员,掌在外使用之戎器,祭祀、巡幸之仪仗则纳于武库,给六品以上葬卤簿、棨戟,又有监事二员; 唐太宗贞观(627—649)中东都(洛阳)亦置。宋初存其名而无除授。金朝殿

  • 主事令史

    官名。南朝宋门下省、梁中书省置。北朝北魏尚书诸司、北齐门下省亦置。北齐员八人。隋文帝时为太子官,门下坊、典书坊各置四人。开皇十四年 (594) 诸省各置主事令史员。炀帝大业三年(607)定令,诸司主事

  • 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

    见“三旗庄头处”。

  • 京兆门下督

    官名。汉置,属京兆尹。《汉书·万章传》记其“为京兆门下督,从至殿中,侍中诸侯贵人争欲揖章,莫与京兆尹言者。章逡循甚惧。其后京兆不复从也。”此门下督似为随侍及佐助京兆尹处理门下众事之官。

  • 宁国中郎将

    官名。东汉献帝建安(196—220)初袁绍置,为统兵武职。张郃自校尉迁此。官名,东汉末年袁绍置,掌领兵征伐。《三国志·魏书·张郃传》:“(公孙)瓒破,郃功多,迁宁国中郎将。”

  • 阁丞

    官名。清末设置,为责任内阁的佐官,员额一人,协助总理大臣与协理大臣综理阁务,监督指挥内阁各厅局工作。参见“责任内阁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