给事佐
吏员名。《居延汉简》 12.1(甲2554)与10.14(甲100)都是汉代张掖太守的文书签署,均有给事佐之名。前者给事佐在书佐之次,后者给事佐在属之次。可见给事佐低于书佐而非书佐,大约与府佐相当。据汉简名籍,居延都尉府亦有给事佐。此职为《碑》、《传》所未见。
吏员名。《居延汉简》 12.1(甲2554)与10.14(甲100)都是汉代张掖太守的文书签署,均有给事佐之名。前者给事佐在书佐之次,后者给事佐在属之次。可见给事佐低于书佐而非书佐,大约与府佐相当。据汉简名籍,居延都尉府亦有给事佐。此职为《碑》、《传》所未见。
即“南院大王”。
官署名。元朝置,又称宣课提举司。世祖至元十六年(1279)四月,设江南诸路宣课提举司,掌征收各地课税。十七年六月,因各司设官冗滥,扰乱地方而罢,仅于大都、上都置司。
官名。辽置,为遥辇帐节度使司的主官。见“遥辇帐节度使司”。
建置、设立某官。《左传·昭公元年》: “王伯之令也,引其封疆而树之官。”
官名,辽置。辽代在各州(路)设此官,掌本州钱帛财赋。见《辽史·百官志四·南面财赋官》。
武官名。辽置, 见“行军都统所”。
文书名。亦称“照票”。清朝之下行文。凡皇帝谒陵、巡幸或皇子等外出,每日须向沿途所在地方官支领柴炭等物,即以此为凭证。
官署名。北齐置,设丞,属司农寺钩盾署。
官名。①隋朝至明朝各代省、台、监部分官署次官通称。隋炀帝大业三年(607)于殿内省、秘书省、太史监、将作监、少府监置; 五年都水监加置。唐朝多所沿置,并改殿内为殿中、太史为司天台,内侍省新置,都水罢。
官名。即“法部大臣”,清末法部长官。详“法部大臣”。官名。清末置,由法部尚书改称,见“法部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