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审委员会
官署名。中华民国二十年(1931年)国民政府设置,隶属内政部,负责编辑内政图书和审查著作等事务,设编审委员若干人,由内政部长指定委员长、副委员长各一人;会议分常会和临时会两种,常会每星期一次,临时会无定期;无论常会还是临时会,都由委员长召集。
官署名。中华民国二十年(1931年)国民政府设置,隶属内政部,负责编辑内政图书和审查著作等事务,设编审委员若干人,由内政部长指定委员长、副委员长各一人;会议分常会和临时会两种,常会每星期一次,临时会无定期;无论常会还是临时会,都由委员长召集。
官署名。清末各省提法使司所属机构。掌各级审判厅的设废、辖区变更,稽核检察事务,以及各类案件的统计上报事宜。置科长一人,一等科员 一人,二等科员一至四人。
官署名。清末民政部民治司所属四科之一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设。掌地方官制变更,考核地方官吏,管理各省官立行政局所之废置、分合,各省官员选举任用之注册存案,地方衙门官员裁汰革除等事。置员外郎一人,总
官名。北齐、隋置。见“典农署”。
西魏、北周左、右小武伯下大夫的省称。
郡分职诸曹之一。魏晋以后置,掌治狱之事,见“郡法曹”。
官名。①隋朝至明朝各代省、台、监部分官署次官通称。隋炀帝大业三年(607)于殿内省、秘书省、太史监、将作监、少府监置; 五年都水监加置。唐朝多所沿置,并改殿内为殿中、太史为司天台,内侍省新置,都水罢。
官名。元朝置。秩正二品,储政院长官,置六员。下设同知二员,正三品; 佥院二员,从三品; 同佥二员,正四品; 院判二员,正五品; 司议二员,从五品; 长史二员,正六品。官名。元置,为储政院的主官,员额六
即“南京统军司”。
即“伊都额真”。
官署名。北宋置于陪都北京(今河北大名),职掌与左藏库略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