官署名。南宋置,属刑部,掌审问大辟狱案。
1、上公。《穆天子传》:“乃命正公郊父,受敕宪。”注:“正公,谓三上公。”2、周天子的降称。东周战国末年,周王降号为公,称正公。《后汉书·周嘉传》:“我平王之后,正公玄孙。”注:“《谢承书》曰:其先出
官署名。明朝宦官二十四衙门之一。置掌印太监一员,佥书、管理、监工无定员。掌造宫中所用粗细草纸。官署名,明朝置,掌造粗细纸。其官有掌印太监一员,佥书、管理、监工无固定人数。见《续文献通考·职官·内侍省》
官名。唐高宗显庆三年(658)置为太府寺常平署次官,二员,从八品下,武则天垂拱(685—688)初东都(洛阳)亦置。北宋初存其名而罕除授。
官名。辽朝置,为东路都统军使司官员,掌文翰等事。
科举制科之一。唐代设置,属贤良忠直类科目。开元二年(公元714年)诏举,孙逖及第。
官名。北宋陪都应天府行政长官之一,以朝官充任,与知府同理本府政事。
官名合称。唐德宗贞元二年 (786)初置,各一人,从二品,位十二卫大将军上,为每卫最高长官。宋朝左右金吾卫、左右卫为从二品,余为从三品,无定员,以宗室或武臣为之,皆空官无职掌;南宋初多不除授,孝宗隆兴
官吏降罚方式之一。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(公元1913年)规定, 文官惩戒的第四种为申诫,由所属长官执行。
官名。即“权知开封府事”。北宋开封府牧、尹不常置,多以权知府事为实际长官,掌劝课民众、听断狱讼、屏除寇盗及户口赋役之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