警长
官名,也称巡长,为警察(巡长)之长官,掌管治安。民国时有此官。
警官名。国民党政府改清末至北洋政府时期的巡长为警长。警长可以充任派出所的主任或佐任,率领警士执行各种勤务。与巡官、警士合称“巡官、长、警”,分别负责警管区内的警察事务。参见“巡官”。
官名,也称巡长,为警察(巡长)之长官,掌管治安。民国时有此官。
警官名。国民党政府改清末至北洋政府时期的巡长为警长。警长可以充任派出所的主任或佐任,率领警士执行各种勤务。与巡官、警士合称“巡官、长、警”,分别负责警管区内的警察事务。参见“巡官”。
明宣德八年(公元1433年)置腾骧左右卫与武骧左右卫,合称四卫营,属上直亲卫中的四营,各以都指挥使为主官,掌帅力士直驾,随驾,统千户所三十二。
官名。渤海国官,置一人,总政省堂事,居左、右相上。
行政院直辖机关。国民党政府在抗战时期设置,掌协调水陆运输事宜。
见“丹书铁契”。
宫廷作坊名。清置,属内务府广储司。掌缝制皇帝朝服及宫内四季衣服、靴袜等。设领催二人,针线女工一千一百七十人。
官名。《周礼》地官之属。一说为周朝置。掌理民众婚姻事务。《周礼·地官》: “媒氏,下士二人,史二人,徒十人”,“掌万民之判,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。令男三十而娶,女二十而嫁”。官名。周设此官,
官署名。或名提举坑冶司。宋朝置,掌收山泽之利,鼓铸泉货,以供国家之用,设提点坑冶铸钱公事等官领之。凡地利所入及铸钱,岁有定额,视其盈亏而行赏罚。参见“提点坑冶铸钱公事”。
州刺史僚属名。东汉末临时设置。《三国志·张扬传》: “以武勇给并州为武猛从事。”魏、晋司隶校尉、诸州刺史皆置,参掌军事。北齐唯司州置,视从九品。隋朝因之,置于雍州,文帝开皇十二年(592)改名武猛参军
战国秦国所设官禄等级,亦为年俸五百石官吏代称。《史记·秦始皇本纪》: “秦人六百石以上夺爵,迁; 五百石以下不临,迁,勿夺爵。”南朝宋置为小县长官的俸禄等级。《宋书·百官志下》: “县令千石至六百石,
官署名。辽朝置。北面官,总领行在行军诸宫之政令。官署名。辽置,属北面宫官。总行在行军诸斡鲁朵的政令。设官有契丹行宫都部署、知契丹行宫都部署事、契丹行宫副部署、契丹行宫判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