官名。① 南朝宋、梁置。在皇帝、诸王及州郡长官左右担任侍卫及洒扫铺设等职。地位较低,多由寒人充任。北朝在皇帝左右的斋帅地位较高,常兼任其它较重要的官职。《魏书·李灵传》:“(李翼)初为荡寇将军、斋帅,
官名。西汉武帝太初元年(前104)初置,属大鸿胪,据《汉仪注》,别火为狱令官,主治改火之事。新莽时改隶典乐。东汉省。官名,西汉置,为大鸿胪属官,掌狱中改火事,有丞。西汉置,东汉省。见《汉书·百官公卿表
官名。北齐长秋寺中山宫署所属,掌供应宫廷面豆之事。
官名。① 明朝之基层领兵官。分设于京营三大营及各地总兵之下。属京营三大营者,位在千总之下,设于永乐二十二年 (1424)。属总兵者,位在守备之下,无品级,无定员,分属所领之兵。② 清朝绿营军之下级军官
公务员工作的纪律规定。国民党政府制定,亦称公务员的义务。依照国民政府于民国十七年(公元1928年)十月公布的《公务员服务法》(该法于1942年12月与1947年6月两次修正)的规定,公务员须遵守以下各
官署名。唐朝东宫置,有率一员、副率 一员,掌千牛供奉之事,有长史及录事、兵、胄参军事,又有千牛备身、备身左右、备身、主仗等官属。高宗龙朔二年(662)改为右奉裕卫,并改千牛备身名奉裕,咸亨元年(670
官名。南宋孝宗乾道七年(1171)置,以侍从以上官充任。掌受民词以报于尹,隔日率僚属诣东宫禀事。九年罢。官名。南宋置,见“临安府尹”。
官名。清末法部长官。宣统三年(1911),改法部尚书设。一人,从一品,特简。总理本部事务,并为国务大臣,参加阁议。
官名。东晋、南北朝置,为队主副贰。北魏初为比视官,犯谴不得当刑,孝明帝时依中正之例,方可当刑。北齐左、右卫置,从七品; 太子二卫所置为从八品。隋炀帝大业三年(607)十二卫诸鹰扬府皆置,为队正之副。唐
官名,金朝置。掌监造军器,兼管囚徒,判院事。其佐官有副使一员,佐其所管。都监一员,掌收支之事。牢长,监管囚徒及差设牢子。见《金史·百官三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