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席检察官
官名。国民党政府于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各配置检察官,分别执行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所管辖的民刑事案件的检察事务。若只设一名检察官,即无首席之称。在未设法院的地方,由县长兼任检察官的任务。
官名。国民党政府于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各配置检察官,分别执行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所管辖的民刑事案件的检察事务。若只设一名检察官,即无首席之称。在未设法院的地方,由县长兼任检察官的任务。
官名。金代南迁后于秦、蓝二关置提举,秩从五品,同提举,秩正六品。
宋朝学校三舍之第一等。神宗熙宁四年(1071)始于太学置,学生一百人。考试分上、中、下三等,上等可直接授官,中等许免礼部试,下等可免解试。上舍生或被选充太学前廊学录、学谕、直学等职事,给月俸。入学满六
见“理政听讼大臣”。
官名。明清置,属詹事府,用作翰林官迁转之阶。
官名。西魏、北周春官府内史中大夫御史上士属官,正一命。
官名,掌地方驻军,主治安,防侵略。详“都尉”条。《后汉书·显宗孝明帝纪》:“十二年春正月,益州徼外夷哀牢王相率内属,于是置永昌郡,罢益州西部都尉。”
官署名。又称“稽察内务府御史衙门”。清朝都察院所属机构。掌稽察内务府事务,兼稽察紫禁城内混入客留闲杂人等之事。雍正四年(1726),设内务府御史四人,十三年裁。乾隆三年(1738)复设二人,由协理陕西
官名。明朝大理寺属官。洪武十四年(1381)置,大理寺下分左、右寺,各一人,正六品。建文(1399—1401)初改左、右寺为司,改寺正为都评事。成祖即位,复旧制。各掌本寺,分理全国刑名复审之事。
①官名。地位低下的宦官。春秋时齐国等置。《韩非子·难一》: “当世之行事都丞之下征令者,不辟尊贵,不就卑贱。”陈奇猷引旧注: “都丞,宦官之卑者也。”② 尚书左、右丞的别称。
官名。南朝梁置。流外三品蕴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