失人
指审判官非因徇私而加重犯人刑罚的过错。唐律规定,断罪失于入者,各减三等,即于其入罪之所剩罪(即多判之罪)上减三等。但从笞杖入徒流,则以所入罪上减三等。如本应笞杖而入徒一年,则于徒上减三等,杖审判官八十。参见“出入罪”。
指审判官非因徇私而加重犯人刑罚的过错。唐律规定,断罪失于入者,各减三等,即于其入罪之所剩罪(即多判之罪)上减三等。但从笞杖入徒流,则以所入罪上减三等。如本应笞杖而入徒一年,则于徒上减三等,杖审判官八十。参见“出入罪”。
楚国藏书之处。《吕氏春秋·至忠》:楚王“令人发平府而视之于故记”。董说《七国考》引《章句》云:“平府,藏书之室。”
明初以元上都路置。治今内蒙古正蓝旗东闪电河北岸。属大宁都司(北平行都司)。宣德五年(1430)内迁治独石堡(今河北独石口)。属万全都司。清康熙三十二年(1693)并入赤城县。
变化而精醇(纯)。《易·系辞下》:“天地絪缊,万物化醇。”孔颖达疏:“言天地无心,自然得一,唯二气(阴阳)絪缊(交融),共相和会,万物感之,变化而精醇也。”或释醇为均遍,释化醇为万物普遍发生变化。
官名。三国吴评定士族内部品第的官员。《三国志·潘浚传》裴松之注引《襄阳记》:“襄阳习温为荆州大公平。大公平,今之州都。”
西汉置。以在邹平县之东得名。属千乘郡。治今山东高青县西南花沟。东汉废。
宋神宗时置金字牌,专以递发御前急件。牌长尺余,朱漆,金字书:“御前文字,不得入铺。”以马接力传送,日行五百余里。北宋末,因金军拦截,一度改为黄漆朱红字牌。南宋时,复用朱漆金字牌。孝宗时,自杭州至成都,
?—前664一称王子善。春秋时楚国人。楚武王之子,文王之弟。官令尹。楚成王六年(前666),欲引诱文王夫人息妫,遭斥责,旋率兵攻郑,无功而还。后为申公鬬班所杀。
官制术语。唐、宋官员以微过谴逐者,经一定考限或遇恩赦而迁用于内地,称量移。白居易《贬江州司马自题》:“一旦失恩先左迁,三年随例未量移。”
即“御营使司”。
?—1025辽契丹突吕不部人,字合鲁隐。圣宗时,补南院侍郎。统和十八年(1000),以韩德让荐,为中丞,使宋。进为北院枢密副使。开泰三年(1014),为左夷离毕。五年,为北院枢密使。六年,为都统,领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