傣族牛租地租制度
旧时云南西双版纳傣族社会关于牛租地租制度。(1)开垦的山荒、鱼塘,如有业主,5年后交租;5年后如业主索讨,应支付开荒费。(2)所租牛只被人偷盗,除赔偿牛外,应交牛租。(3)租牛尚未种田即死去,不必赔牛;如牛病死,赔一半;如牛因耕地死去,按价赔偿。如已耕犁完毕,将牛送还主人,数天后才死去,无赔偿责任。(4)租田耕种者将田退还田主时,要送腊条2对,槟榔4头。
旧时云南西双版纳傣族社会关于牛租地租制度。(1)开垦的山荒、鱼塘,如有业主,5年后交租;5年后如业主索讨,应支付开荒费。(2)所租牛只被人偷盗,除赔偿牛外,应交牛租。(3)租牛尚未种田即死去,不必赔牛;如牛病死,赔一半;如牛因耕地死去,按价赔偿。如已耕犁完毕,将牛送还主人,数天后才死去,无赔偿责任。(4)租田耕种者将田退还田主时,要送腊条2对,槟榔4头。
旧县名。在今内蒙古自治区南部。原为清内蒙古奈曼旗及喀尔喀左翼旗牧地。光绪三十年(1904),推行“新政”,析其地置县。民国时属热河特别区(后改省)。清末,其地每年秋季马市甚盛,土名“小库伦”。1950
见“思州宣慰司”(1659页)。
1573—1623后金将领。满洲镶黄旗人。马佳氏。世居马佳,以地为氏。初随父尼玛禅率众归附努尔哈赤,屡立战功,授骑都尉世职,位列理事十大臣之一。天命四年(1619),败明军于尚坚崖,晋二等轻车都尉。继
?—1910清朝大臣。字梦琴。蒙古正黄旗人。卓特氏。大学士※富俊之孙,驻藏大臣※升泰之弟。初为监生。同治四年(1865),考取额外蒙古协修官。光绪二十一年(1895),官江苏常州知府。二十七年(190
见“镇海”(2509页)。
见“夜落纥”②(1497页)。
汉代官名。西汉武帝(前141—前87年在位)初置。统领由归服之匈奴人编组的※长水胡骑(屯长水,今陕西蓝田县西北,故名)和宣曲胡骑(屯宣曲,今西安市西南,故名)。俸2千石,下领丞、司马。东汉沿置,下领司
清阿尔泰乌梁海札萨克旗。乾隆二十七年(1762)置。辖1佐领。隶左翼。原辖有3苏木。旗众操蒙古语。从事畜牧。多信奉喇嘛教。驻牧阿尔泰乌梁海。其地今属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。
苗族用以刻上原始表意符号的木棒。盛行于贵州东南部地区。有开亲木及巫辞木二种。凡男女结亲,则在开亲木上刻有礼单,表明所索要的白银、骡马、水牛、花布、煮饭用的铜鼎罐、挑妈妈饭的箩筐、鸭、蛋、盐、茶、糖等的
参见“会同馆”(831页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