找词语>历史百科>民族起源>十一项和平条款

十一项和平条款

新疆三区革命政府与国民党政府签订的条款。全称“中央政府代表与新疆暴动区域之间以和平方式解决武装冲突之条款”。1944年,在新疆伊犁、塔城、阿尔泰各族人民掀起反对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武装斗争,取得一系列胜利,建立三区革命政府和民族军,并一直打到玛纳斯河,与国民党军相对峙。同时南疆也掀起反对国民党统治的武装斗争,占领塔什库尔干,建立了革命政权。国民党政府妄图依靠军事力量镇压三区革命的阴谋破产后,于1945年10月派代表张治中等与三区革命政府阿合买提江等,在迪化(今乌鲁木齐)举行和平谈判。谈判分为两个阶段:第一阶段,从1945年10月17日至1946年1月2日,共78天,双方就改组新疆省政府和省政府的组织办法及一些重要施政纲领,达成初步协议,签订和平条款正文和附文一;第二阶段,从1946年4月5日至6月6日,共63天,就三区民族军的改编和驻地等问题,达成协议,并签订了和平条款之附文二。条款正文共11条,主要内容是:人民享有选举权,选出为人民所信任之行政官员;人民有宗教信仰、发展民族文化与艺术、出版、言论、集会、国内外贸易之自由;国家机关与司法机关之文书,以国文(汉文)与维文并用,小学和中学使用本族文字施教,大学并用国文与维文施教;政府规定之税率,应视人民力量而定,负担之数额以不妨碍人民之生活与经济发展为标准;省政府委员扩充为25人,其中10名由中央派定,15名由各区保荐,中央任命;准予组织民族军队;事件解决10天内相互开释所拘捕人士,并保证今后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歧视。附文一主要是对正文第9条,即政府组织办法之补充,规定各区保荐的15位委员,三区可保荐6名,其中,包括副主席、副秘书长各一人。附文二主要是对和平条款第10条关于事变区域内之军队改编问题的补充。由于国民党政府蓄意破坏,和平条款未能很好执行。

猜你喜欢

  • 宝鋆

    ?—1891清朝大臣。满洲镶白旗人。姓索绰络氏。道光十八年(1838)进士。历官实录馆纂修,侍讲学士,礼部、户部右侍郎,正红旗蒙古副都统,总管内务府大臣等。咸丰八年(1858),宝泉局炉棚起火,请另购

  • 西魏文皇帝

    见“元宝炬”(237页)。

  • 阿布勒比斯

    ?—1783清代右部哈萨克(乌拉玉兹)苏勒坦(苏丹)。一译阿布里比斯、阿布尔比斯、阿比里斯、阿布勒必斯等。※阿布勒班毕特汗次子。建牙帐于塔什干及吹河等地。属众多为奈曼部。清乾隆二十三年(1758),清

  • 西藏王统记

    藏文史学古籍名著。原书全名:《(吐蕃)王朝世系明鉴正法源流史》,别译称:《西藏王朝世系明鉴》、《王统世系明鉴》等。元代乌思藏高僧索南坚赞撰。全书共分18品,第一、二品述佛家宇宙观及释迦世系;第三品述中

  • 高杞

    ?—1826清朝大臣。满洲镶黄旗人。高佳氏。乾隆三十七年(1772),充军机章京。五十二年(1787),任内务府郎中,后历任山西道监察使、襄阳府和武昌府知府。六十年(1795),参与镇压湖南苗族反清斗

  • 马喇副长官司

    明清四川摆夷人(今傣族)土司名。清康熙十九年(1680),首领阿世忠帅众归清。二十二年(1683)准其请,袭副长官原职,颁给号纸,无印信(一说有印信),后隶盐源县(治今四川盐源县东北卫城)会盐营。住牧

  • 色朱特色布腾

    清代西藏地方政府官员。藏族。雍正六年(1728),由颇罗鼐保奏,授噶伦。乾隆九年(1744),因办理准噶尔部入藏熬茶(礼佛)有功,赏札萨克头等台吉。十六年(1751),于各要隘处派兵严防准噶尔。次年,

  • 罗世昌

    西夏大臣。银州(今陕西米脂县)人。历仕西夏桓、襄、神、献四朝。官居宣德郎、观文殿大学士、南院宣徽使等职。多次使金。天庆五年(1198)九月,与武节大夫折��俊使金贺天寿节。

  • 氏族

    以血缘亲属为基础结成的非性关系集团。亦称氏族公社。为原始社会基本的社会组织之一。萌芽于旧石器时代中期,形成于晚期。当时自然条件恶劣,人类为获取生活资料,须组成更稳定强大的社会集体。在自然选择和谋生需要

  • 南诏高祖

    见“独逻”(1707页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