桂·赤桑雅拉
吐蕃赤松德赞赞普(755—797年在位)时大臣。大相※桂甘之子。奉命制订“九双木简”、“真智五木简”及“三审木简”、“流动木简”等法律,分别作为医疗费赔偿、命价赔偿、亲属离异、判断诉讼真伪及盖印结案等的法律依据。命价赔偿从大相至最低属民,均依次标定命价标准,杀伤人者依此赔偿命价,如大相被杀,命价为11万两,依官级定价,属民最低。对赤松德赞推行法治,巩固吐蕃奴隶制政权颇有意义。被誉为吐蕃第六位贤臣。
吐蕃赤松德赞赞普(755—797年在位)时大臣。大相※桂甘之子。奉命制订“九双木简”、“真智五木简”及“三审木简”、“流动木简”等法律,分别作为医疗费赔偿、命价赔偿、亲属离异、判断诉讼真伪及盖印结案等的法律依据。命价赔偿从大相至最低属民,均依次标定命价标准,杀伤人者依此赔偿命价,如大相被杀,命价为11万两,依官级定价,属民最低。对赤松德赞推行法治,巩固吐蕃奴隶制政权颇有意义。被誉为吐蕃第六位贤臣。
见“永昌宫”(636页)。
东汉时烧当羌首领。※东吾之子。东汉永元(公元89—104)初年,父死,袭首领位,将部落徙居安定(今甘肃镇原东南)。末年死,子麻奴立。
即“鸿台吉”(2117页)。
见“游方”(2285页)。
匈奴地名。头曼单于(?—前209)的驻牧地和统治中心,故名。据《汉书·地理志》,位于西汉五原郡稒阳县(东部都尉治所,新朝王莽时称获降,治今内蒙古包头市东)西北。秦始皇三十二年(前215)、三十三年,匈
藏语称“阿里科松”,意为“直属土地人民”。吐蕃王朝初称香雄,后称羊同。至公元九世纪末,始称阿里三围。辖地为今西藏阿里地区及拉达克一带。唐会昌二年(842),吐蕃王朝解体,赞普后人西逃羊同,相继建立三个
1865—1944清末民国画家。安徽寿县人。回族。学博艺精,性情孤傲。能诗善画,尤工山水人物。曾设画馆于北京,求画者络绎不绝。不畏权贵,以亲王府扩建,侵其画馆,举白牌抗议。后因面斥军机大臣端方,被押回
参见“白衣”(594页)。
金代女真族姓氏之一。亦作奥敦、奥纯等。参见“奥纯部”(2253页)。
高句骊国官名。执掌图簿。其名始见于《新唐书》,为第二等级官名,位在※“大对卢”之下,※“太大使者”之上。此前《北史》等史书所记高句骊国王家凡12等级官号中,皆不见其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