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曾上契丹事
即“上契丹事”(116页)。
即“上契丹事”(116页)。
清外蒙古诸旗之一。牧地当塔米尔、哈绥、齐老图三河河源。东接札牙班第达呼图克图界,西至清素珠克图诺们罕界,南邻素温都尔、北抵伊克沙巴尔山梁。有佐领4。会盟于齐齐尔里克盟。康熙四十五年(1706)和硕亲王
即“库合真”(1109页)。
见“亦不剌”(871页)。
解放前京族的一种社会组织。由村内名望高的长者组成。负责推选※翁村(村长),处理“翁村”遗留事务。拥有一定经济实权,可对部分公田山林行使支配权。参见“翁村”(1895页)。
清雍正朝规定住在平原、浅山地区高山族村社所保留最低限额的耕地。清统一台湾后,大陆移居台湾之人日增,不断侵垦高山族土地,为了避免发生纠纷和保证高山族的耕地面积,雍正五年(1727),朝廷根据巡台御史尹秦
族名。又称非牙喀、飞牙喀、尼夫赫、尼古奔、那货克、那害克。俄人称“吉里亚克”。唐称“郡利部”。金称吉里迷、济喇敏、海上女真。元称帖列灭。清称此。赫哲语意为“不穿裤”,是为他称。自称“尼夫赫”,意为“人
?—1233金官员。本名阿邻,字仁卿。棣州阳信(今山东阳信县)人。女真族。蒲察氏。试补刑部掾。袭兄世袭谋克。正大六年(1229),为安平都尉粘葛合典下都统兼知事。金哀宗迁归德(今河南商丘南),汴京(今
清四川瓦寺土司。藏族。桑朗容忠子。以母麦氏训育有方,乾隆四十四年(1779)奉命进京,得二品顶戴。五十五年(1790),奉旨改桑朗为索诺木,赐花翎,遣土官领兵200人随清军进讨,事定获优赏。秀山事件派
门巴族葬俗之一。流行于西藏墨脱地区。用于婴儿。将尸体用布包裹装入剖开的大葫芦里,在屋内底层挖深坑掩埋,平实地面,不留标记。忌外人知晓。
见“旦利皆部”(551页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