祭杆子
见“祭索罗杆”(2089页)。
见“祭索罗杆”(2089页)。
见“铁哥”(1876页)。
明代地方官吏兼并黎族土地的一种重要手段。明王朝每次镇压黎族人民起义后都往往没收黎族大量的山林和土地,如万历二十八年(1600)镇压琼山以马矢为首的黎族起义后,掠夺土地63顷98亩;四十二年(1614)
书名。清阿克敦撰。全书14卷。成书于乾隆朝。内容多为有关清史的著述。惟卷13《初使准噶尔奏》,卷14《再使准噶尔奏》为作者于雍正十二年(1734)、乾隆三年(1738)先后两次往伊犁会见噶尔丹策零的疏
参见“八旗贡监生”(31页)。
见“卓尼尔”(1381页)。
契丹最早的一部法典。契丹开国初,神册六年(921)五月,国主耶律阿保机“诏定法律,正班爵。”(《辽史》卷2)命耶律突吕不撰成此法,开契丹王朝条例法典之先声,成为契丹国基本法典。
①(?—1638)后金将领。蒙古族。阿噜科尔沁部人。博尔济吉特氏。元太祖※成吉思汗弟哈布图哈萨尔后裔。其父昆都伦岱青始号所部为阿噜科尔沁部。天聪四年(1630),为避察哈尔部林丹汗侵扰,投附后金。五年
明代云南陇川傣族首领。最先归顺明朝,随军讨麓川思任法,以万兵为响导,每战先登,俘思任法、思机法妻孥80,象13,斩首万余,并发私积饷军3月。对愿归顺明朝的麓川头目,均请明委以官职。遣子恭立进贡,朝廷授
见“耶律奴瓜”(1309页)。
藏语音译,意“承担支差义务的草场”。旧时西藏天然草场全部为※三大领主占有,※差巴只有对草场的使用权,且是在为领主支各种劳役、实物与货币差的前提下被领主分予的,由当地差巴个人或共同使用。也有在共同使用的